(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三)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
(四)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
(五)采购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应当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六)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七)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八)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在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下,组织对建筑节能实施专项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当会同工程建设各方签署《民用建筑节能验收报告》,并及时到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政策和建筑节能标准进行设计;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分专业设民用建筑节能设计专篇,明确民用建筑节能措施及各项技术性能指标,有完整的节能构造详图;
(三)不得设计使用国家、省、市列入禁止目录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
第十八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依据建筑节能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民用建筑节能内容和相关计算书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程开工前,应当编制民用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
(二)不得使用列入禁止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三)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施工;
(四)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应当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不得使用;
(五)保证工程易产生热桥和热工缺陷部位的施工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