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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煤矿安全供用电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煤矿安全供用电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皖政办〔2010〕3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煤矿安全供用电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六月六日

  安徽省煤矿安全供用电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煤矿安全供用电监督管理,规范煤矿供用电工作,保障煤矿供用电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电力法》、《矿山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章 安全生产要求

  第二条 煤矿应实现独立双电源供电,两路电源应来自两个不同的电网变电站,当任一路电源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路电源应能负担矿井全部负荷。正常情况下,一路电源运行,另一路电源须带电备用,以保证煤矿供电的连续性和可靠性。新建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在设计上必须满足独立双电源线路的供电要求;已投产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保证供电电源的可靠性,并适时进行供电线路改造,实现独立双电源供电。

  供电企业在电网规划、设计、建设和改造上,应为煤矿安全生产提供布局合理、数量充足、安全可靠的电源点。担负煤矿供电的电网变电站应实现独立双电源、双母线、双变压器供电,保证供电的连续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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