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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支持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6、支持和鼓励文化企业特许经营、加盟连锁经营。除有特殊规定外,文化业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可持总部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其名称中允许使用“连锁”“连锁经营”等字样。
  二、放宽政策,加大对文化企业发展的扶持力度
  7、放宽名称登记条件,拓宽文化企业市场知名度。鼓励文化旅游企业名称体现行业特点,表明其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的各类新兴行业用语作为行业表述;积极帮助规模较大基本具备条件的文化企业向国家总局申请使用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改制后的文化企业,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允许冠“吉林”、“吉林省”名称;企业因特殊原因需保留原企业名称,可在营业执照中注明原企业名称,保留期为两年;从事涉外业务的文化企业,其名称中允许使用“国际”、“对外”、“进出口”等行业限定语。
  8、放宽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有利于文化企业改制顺利进行。改制后新成立的文化企业,仍使用原单位办公场所经营的,可凭原单位主管部门出具的经营场所证明登记注册,不需再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9、放宽经营范围限制条件,促进文化企业创新发展。对新型的文化产业经营项目,可根据企业申请,灵活核定能体现其行业和经营特点的经营范围;允许使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未包含的文化业一般性经营项目;文化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经营范围中涉及行政许可项目的,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内,可以先行核准经营范围,领取营业执照后再到相关部门换发许可证件。
  10、放宽经营期限限制,延长企业存活周期。对新设立的文化企业设立后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停业连续6个月,有正当理由的,经企业申请,登记机关批准,允许其保留营业执照六个月。允许文化企业在名称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申请延长预先核准的名称,申请人可以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和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延期申请,向名称登记机关申请名称延期。经批准,预先核准名称有效期可再延长6个月。
  11、放宽年检条件,预留办理手续时限。转制的国有文化企业(含剥离企业),因公司制改造或组建企业集团原因造成逾期年检、逾期入资或者违反其他登记管理规定的,视情况从轻或减轻处罚;因上述原因主管部门不能及时核发许可证件的,经企业申请和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可以先办理年检,后补办许可证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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