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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双退”安置办公室2010年中央驻皖和省属垂直管理单位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计划及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双退”安置办公室2010年中央驻皖和省属垂直管理单位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计划及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10]3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双退”安置办公室《2010年中央驻皖和省属垂直管理单位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计划及安置工作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一0年五月二十六日

2010年中央驻皖和省属垂直管理单位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计划及安置工作意见
(省“双退”安置办公室)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9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35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军区关于做好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皖政[2010]4号)精神,经与中央驻皖和省属垂直管理单位协商,拟定了2010年中央驻皖和省属垂直管理单位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计划,并就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安置计划
  2010年度,省国税局等中央驻皖和省属垂直管理单位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计划见附表。未列入本计划表的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地税局、省银监局、省农信社、省盐业总公司、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合肥海关、省地矿局以及其他垂直管理单位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根据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和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地按照省政府、省军区《关于做好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皖政[2003]11号)确定的比例直接下达。同时,将安置计划和落实情况报省“双退”安置办公室,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和禁止下属单位承担安置任务。对已由省统一下达安置计划的中央驻皖和省属垂直管理单位,各地不得另行下达安置任务;未经省“双退”安置部门同意,各地不得直接开具介绍信将其系统内职工子女退役士兵安置到父母所在单位。
  二、安置办法
  2010年中央驻皖和省属垂直管理单位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计划,继续采取安排就业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相结合的办法予以落实。
  省国税局、省电力公司、省邮政公司、省新华发行集团等单位承担的安置任务,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实行统一考试考核的办法,择优录用。具体考试方法、录取人数和有偿转移的计划,由各单位与省“双退”安置办公室协商确定。
  省交通运输系统、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农发行安徽省分行、工行安徽省分行、农行安徽省分行、建行安徽省分行、中行安徽省分行、交行安徽省分行、邮储银行安徽省分行、徽商银行、中国人保财险安徽省分公司、中国人寿安徽省分公司、省烟草公司、省中烟工业公司、中国电信安徽分公司、中国移动安徽分公司、省高速公路总公司等单位承担的安置任务,全部实行有偿转移。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01]86号)及《省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会议经要》 (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8年第16号)的相关规定,按每人10万元标准,将有偿转移金于6月底前上缴省财政安置保障金账户。由各地直接下达安置计划的单位,接收安置人员确有困难,要求实行有偿转移的,在报经当地政府同意后,按照省统一规定的每人10万元标准,直接向当地政府缴纳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对不按时缴纳有偿转移金的单位,将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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