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工商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委托检验制度》(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工商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委托检验制度》(试行)的通知
(吉工商食字[2009]191号)


各市、州、长白山工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局(总队)、事业单位:

  《吉林省工商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委托检验制度(试行)》经省局2009年第6次局长办公会研究审定、予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实施,并就有关问题具体明确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执行制度的自觉性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检验是商品质量监管中十分重要的环节,省局实施委托检验统一制度,有利于遏制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检验利益驱动、串通作假等导致检验结果不客观、不公正、不真实等问题;有利于规范工商部门内部抽检、送检工作,提高执法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有利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商品质量监管工作水平的提高。各级局一定要提高对执行委托检验制度重要性的认识,按照委托制度的规定开展委托检验工作。

  二、创新工作机制,实施统一规范办理

  根据商品质量委托检验工作特点,按照《制度》的统一要求,规范办理。一是对数量大的商品质量检验,采取市场化招投标方式办理,也可采取异地检验等方式,以提高检验结果的公正性。二是要严格执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样、检验、复检、处罚等法律规定,依法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三是要对受委托的商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社会的公信度进行定期评定,努力遏制商品质量检验中的串通作假行为。

  三、加强研究,不断完善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实施商品质量委托检验制度是一项新的工作,各部门要协调配合,互通信息,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保证制度的顺利实施。要大力加强对委托检验工作的研究,从制度化入手,不断完善和提高商品质量委托检验工作的制度化、科学化水平。

  四、加强领导,设立商品质量委托检验领导小组

  为加强对这方面工作的组织领导,省局设立由有关局领导和相关处室负责人参加的领导小组,并明确了领导小组办公室。

  组长:
  崔洪海 省工商局党组成员 副局长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