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2010年新增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审核办法
(2010年6月22日)
为规范我市2010年新增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审核工作,积极推进研究生教育结构调整,加快发展研究生专业学位教育,特制定本办法:
一、 审核原则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专业学位设置审批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专业学位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新增硕士专业学位审核工作的通知》(学位〔2010〕20号)文件精神,依据适应需求,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开展本次审核工作。
二、 审核标准
本次审核工作面向天津市属硕士学位授权单位,根据以下标准进行评审:
1.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公布的专业学位设置方案;
2. 各专业学位授权点基本条件(津学位〔2010〕2号附件一);
3. 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应用型人才的需求状况;
4. 学位授予单位拟定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及质量保障措施。
三、审核工作安排
(一)申请
拟申请新增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的学位授予单位,经本单位学位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向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学位办)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
1.《新增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申报表》;
2.《新增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汇总表》;
3.本单位研究生专业学位教育发展规划。
(二)成立专家评议组
市学位委员会根据我市专业学位设置情况,成立若干专业学位授权专家评议组,每个评议组5至7人。评议专家应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较高的教育及管理水平、丰富的评审经验、客观公正。专家评议组代表天津市学位委员会履行评审职责。
(三)审核程序
1.专家评议组评审:各专家评议组根据评审标准和有关规定对申请单位进行评审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2/3票以上(含2/3)同意,方为通过。评审程序为:
(1)专家组集中审阅有关申报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