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年度检验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各市、州、长白山工商局,各县(市)工商局、城区工商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局(总队)、事业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扶持和规范市场主体发展,应对金融危机,对企业年度检验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1、对年度内超出年检时限未参加年检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责令其限期接受年检,同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下限给予罚款;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罚款金额下限的,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其他经营单位、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可视情节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罚款金额的10%-20%处罚。
2、对于在第一个年度逾期未参加年检,在第二个年度年检期限内仍未申报年检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责令其限期接受年检,同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下限的两倍给予罚款,依法补办上一年度的年检手续;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罚款金额下限的,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其他经营单位、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可视情节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罚款金额的20%-40%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