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宅基地使用权的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 每户村民只能拥有1处宅基地。新建宅基地面积标准为: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外缘地带每户面积一般不超过166平方米,其他地区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建在山坡薄地及荒滩地上的,标准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
村集体人均耕地面积666平方米以下的,每户宅基地面积可在前款规定限额内从紧控制。
第七条 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本村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而已有宅基地不能满足分户需求的;
(二)因村庄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占用原宅基地,需要重新安排宅基地的;
(三)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定居且无住房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原宅基地灭失的;
(五)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一)不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
(二)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的;
(三)原宅基地能够满足分户需要或一户多宅的;
(四)申请人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五)转让、出租现有宅基地住宅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的;
(六)其他不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
第九条 村民申请使用宅基地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条件及初选的宅基地位置、面积进行初审。初审拟同意的,提交村民会议讨论。经讨论通过后,张榜公示10天,并留取公示图片资料。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后,连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书面申请和公示图片等资料一并报乡镇政府。
(二)乡镇政府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宅基地位置是否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审查。同时,根据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委托对宅基地是否符合村庄建设规划进行审查,并明确宅基地上建筑物的层高、层数、建筑面积等指标。
对经审核拟同意的申请宗地,乡镇政府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连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并报所在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三)所在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上报的申请宗地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