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表1“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理情况表”。
1.此表用于统计各级财政安排的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情况,为避免交叉重复,按照资金的来源由各级财政和涉农部门对应填列,且“实际安排资金数”只填列本级财政安排的项目资金数,不包括上级补助(下拨)资金数。“本级部门预算中安排项目”由涉农部门填列,“对下级财政转移支付项目”由财政部门填列,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汇总,避免重复或者漏报。如“一、中央安排”部分由财政部和中央涉农部门填列,“本级部门预算中安排项目”由各部门分别填列,“对下级转移支付项目”由财政部填列,财政部负责汇总各部门填报情况。2.此表按照级次对应的原则逐级填报。填报步骤为: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县级涉农部门填列“县级安排”(县本级)有关情况,上报市财政;市级财政汇总各县报送的“县级安排”情况,会同市级涉农部门填列“地(市)级安排”(市本级)有关情况,一并上报省财政;省级财政部门汇总各市报送的“地(市)级安排”和“县级安排”情况,同时,会同省级涉农部门填列“省级安排”(省本级)有关情况,上报财政部。3.各级财政部门在汇总下级财政报送的专项设立有关情况时,应对性质相同、用途类似的专项进行合并归类和汇总,并对合并归类后的专项设立情况进行一一列举,安排资金合计数要与下级各单位报送的合计数一致。4.此表中“专项设立时间”指本级第一次安排资金的年份;“管理使用部门”若仅涉及一个部门则填一个部门名称,若涉及多个部门则填多个部门名称;“支持对象”和“资金用途”可根据管理制度规定情况摘要填列;“管理制度名称及文号”填写已制定的管理制度名称及文号(只填本级财政和涉农部门制定的管理制度)。
(二)表2“强农惠农资金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
1.此表用于统计各级财政和涉农部门内部以往检查被发现的和此次自查自纠发现的强农惠农资金违纪违规问题和整改纠正等有关情况。按照问题所发生的级次,由各级各有关部门填写本部门内部曾被有关部门检查发现或者通过此次自查自纠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和整改纠正情况。如省级部门对县级部门进行检查,发现县级部门存在的挪用上级下拨资金的问题,则由县级相应部门填列在“县级及以下”,上级部门不需填列。上级部门应对下级部门填列的情况进行审核。2.此表中有关问题按照专项资金所安排的年份填列。如2009年发现的挪用2007年安排的专项资金的问题则填列在2007年对应的列中。
(三)表3“强农惠农资金自查自纠情况登记表”。
1.此表用于统计2007-2009年部分强农惠农项目违规违纪问题涉及的资金情况,按照问题所涉及的金额,填列在安排资金的相应年份。问题发生在哪个级次、哪个部门,就由该级次相应部门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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