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自查自纠阶段(7月9日-7月31日)。市领导小组按照专项清查的范围、内容和要求,组织安排市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开展自查自纠。主要工作包括:
1.梳理强农惠农资金项目。按照国家统一设计的表格组织填报相关信息资料。
2.积极开展“回头看”。对以前监督检查和审计发现的问题分类梳理,逐项检查后续整改落实情况。对未及时纠正整改的问题,要立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纠正。
3.认真排查解决新问题。从制度政策落实、项目申报审批、资金下达、拨付和使用等环节,对各项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要立即纠正,对立即纠正确有困难的,要制定详细整改计划,严格落实整改责任,限期整改。
4.健全完善制度。针对自查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原因,着眼于强农惠农政策的有效落实和强农惠农资金效益的最大发挥,着力健全监管机制,完善监管制度。
市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要将自查自纠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7月26日前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领导小组在汇总分析市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自查自纠情况的基础上,按照抽查面不低于所涉及部门和县(市)、区总数50%的比例,确定重点检查对象。
(三)重点检查阶段(8月1日-8月20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市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自查自纠情况,制定重点检查方案,确定重点检查单位和方式。重点检查的面不低于所涉及部门和县(市)、区总数的50%。对市有关部门的重点检查,由市财政局、监察局、纠风办、审计局负责。对有关县(市)、区的重点检查,由分片负责的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牵头,市财政局、监察局、纠风办、审计局分别派员参加。市领导小组根据重点检查情况,督促相关部门和县(市)、区立即整改,准备迎接国家、省重点检查。
(四)整改总结阶段(8月21日-9月30日)。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根据自查自纠情况和各级检查组重点检查反馈意见,对存在问题进一步整改。市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于9月20日前将整改落实情况和专项清查工作总结报市领导小组。市领导小组在汇总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情况和重点检查结果的基础上,对专项清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全面、客观评价当前我市强农惠农资金管理现状,总结专项清查工作做法和成效,提出改进和加强强农惠农资金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并按要求及时报省有关部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清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对专项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本系统和所包县(市)、区专项清查有关工作的督导。各县(市)、区要加强对所属相关部门和乡镇清查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专项清查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