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0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三)打破地域身份限制,积极为各类引进人才评审职称
  进一步贯彻我市聚集人才政策精神,落实海内外引进优秀人才职称评审政策。以“柔性流动”方式来我市工作的人才在职称评审方面享受与本市人员的同等待遇,凡外省市在职人员来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以上,符合申报条件的,可在我市申报职称。对引进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和我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不受学历、任职年限、岗位数额等条件的限制,经单位和同行专家推荐,根据其业绩成果直接报评高级职称。
  (四)鼓励专业技术人员评审多个专业技术资格,促进复合型人才成长
  落实复合型人才职称评价政策,同时在两个以上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在单位允许设置的岗位范围内,除按规定申报原系列(专业)职称外,还可根据在其他岗位取得的业绩成果,按照该系列(专业)规定的条件,申报相应的职称。继续在工业系统高职院校专业实践性较强的专业教师中开展工程技术系列职称评审工作,加强我市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
  (五)改革职称评价办法,探索职称评价新模式
  各职称系列(专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本系列(专业)职称评价的实际,加强对职称工作的研究。针对专业技术人才成长的不同特点和规律,根据专业和岗位要求,探索考试、考评结合、量化考核等多种评价方式,研究在评审中增加笔试、面试、述职、答辩、信息化评审、实地考察等办法,不断完善职称评价体系,提高评价的公平性、高效性、科学性。
  (六)修订完善职称评审标准,提高评价的科学性
  各职称系列(专业)主管部门根据我市经济建设和专业技术发展的需求,结合近年来在评审工作中的问题,按照以职业分类为基础,以业绩能力为导向,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的原则,把品德、知识、能力、业绩和贡献作为衡量人才的主要标准,将学习实践能力、创新创业能力作为职称评价的重要方面,对部分系列(专业)职称评审标准进行修订和完善。
  拟改革职称评价方式或完善评审标准的,请于7月底前将方案报市职称工作办公室。
  三、评审数量
  (一)事业单位已实行结构比例管理的系列(专业),按规定在结构比例数额内进行推荐;未实行结构比例管理的系列(专业),在单位空岗数额内进行推荐。
  (二)企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参照结构比例或空岗补缺的办法,自主确定推荐数额。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