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安监局等部门济南市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理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

  (四)事故调查组的权利和义务。
  1.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了解与事故有关情况并调取相关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2.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未经事故调查组许可不得离开事故发生地,并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3.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提供的文件、资料涉及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事故调查组要为其保密。
  4.事故调查组成员与所调查的事故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5.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要做到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6.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四、调查程序及内容
  (一)启动事故调查程序。接到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报告后,市有关部门要立即赶赴事故发生地,确认事故性质并立即启动调查处理程序,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二)做好证据保全工作。事故发生后,市、县(市)区有关部门要立即封存以下档案、材料:
  1.肇事车辆在公安交警部门的入户档案,肇事驾驶员的驾驶档案及违法记录,肇事车辆的历史交通肇事记录等;
  2.肇事车辆在交通运管部门的入户档案,肇事车辆的维护和检测记录、技术等级评定记录、类型评定记录,肇事车辆变更记录,肇事车辆的以往交通肇事记录及违法记录,违法处理记录等;
  3.肇事车辆隶属单位的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和档案,车辆技术资料,肇事车辆的维护档案,肇事车辆安装使用GPS和行驶记录仪情况,对肇事车辆违法、违规的处理情况,肇事驾驶员的聘用资质、手续、考试考核、安全学习记录,出站的车辆例检记录、售票记录,肇事车辆的运行线路,出站的乘客检查登记记录等;
  4.肇事车辆的一级、二级维护保养单位的维护保养档案,维护保养单位的资质证书等;
  5.事故发生路段道路的建设、维护及管控情况;
  6.其他需要封存的档案、材料。
  (三)现场处置和调查取证。事故调查组到达事故现场前,事故发生地公安交警部门要依法进行前期现场处置和调查取证,并妥善保护与事故责任追究有关的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作出标志,拍摄现场照片,进行现场摄像,绘制现场简图并作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事故调查组到达事故现场后,要立即调取查阅事故发生地公安交警部门关于事故现场的照片、绘制图、痕迹、物证、勘查笔录、摄像等全部证据,将其作为技术原因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勘验取证补充相关证据。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