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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安监局等部门济南市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理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安监局等部门济南市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理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
(济政办发〔2010〕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监察局《济南市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理工作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九日

济南市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理工作意见(试行)
(市安监局 市公安局 市交通运输局 市监察局)

  为规范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监局等部门山东省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理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经过各级政府、各部门共同努力,我市道路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逐年下降,安全形势总体平稳。但是,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较大事故多发。加强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者,对于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建立事故预防推动工作机制、进一步落实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促进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交通安全监管责任、防范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把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调查处理作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来抓,确保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真正落到实处,推动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稳定好转,为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
  二、调查处理的范围和原则
  (一)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客、货运输车辆发生的一次造成3人(含)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由市政府委托市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其中,经认定事故属于自然灾害、治安刑事案件或者其他意外事故的,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市政府按规定指派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由于人员伤亡数量变化超出调查处理权限的,按有关规定办理。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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