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同意继续执行医疗危险废物处置费的批复(2010)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同意继续执行医疗危险废物处置费的批复
(皖价医函〔2010〕49号)


芜湖市物价局、卫生局:
  报来《关于医疗机构继续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的请示》(芜价价〔2010〕9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医疗危险废物处置费的批复》(皖价医函〔2008〕189号)试行以来,对你市危险废物无害化集中处理工作的开展起到较好的效果,社会反映良好。鉴此,同意将皖价医函〔2008〕189号核定的试行处置费标准,转为正式标准继续执行。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