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实施意见
(济政办发〔2010〕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
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省政府令第225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7月1日开始施行。为确保《办法》全面、正确、有效实施,进一步做好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
(一)继续深化公开内容。各级各部门要结合新形势要求,进一步修订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按照《济南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范围及责任分工》(附后),全面及时准确公开本单位机构和人事方面的政府信息,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政策文件,向社会公众承诺事项办理情况等其他需公开信息。特别要进一步扩大公共资金使用、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环保、食品安全、公共卫生等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方面信息的公开。
(二)严格遵守公开时限。各级各部门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要规范发布流程,缩短信息从形成到公开的时间。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公开时间不能迟于信息生成后20个工作日。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要及时登录市政府信息公开系统发布平台,及时维护更新本单位最新产生的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切实加强保密审查。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保密审查机制,严格审查程序和责任,按照“谁公开、谁审查”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依法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确保不发生泄密问题。各单位在草拟公文的同时,应当进行保密审查,并明确该公文是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还是不予公开。对拟公开内容是否具有保密性不能确定的,要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必须经法定程序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四)加强信息发布协调。各级各部门公开政府信息,要注意上下级或其他行政机关之间政府信息内容的相互衔接,并对相同的内容作统一表述。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在公开该政府信息前,都应与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不同行政机关之间对拟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存在不同意见的,应由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二、不断拓展优化政府信息公开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