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作管辖
(一)市劳动监察部门将对区县书面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对区县部分用人单位进行抽查,具体名单另行下发。
(二)区县劳动监察部门对本区域内除市劳动监察部门抽查以外的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市局根据各区县历年的完成情况统一下达本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任务指标。
(三)街镇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管辖,由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行确定。
四、审查内容
各级劳动监察部门应按照《天津市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办法》规定的审查内容,对用人单位实施书面审查工作。除按照"二期二步"劳动监察系统书面审查子系统设定的内容外,各区县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可增减相关内容,也可自行制定简易的书面审查报告书样式。
五、审查意见
审查意见分为三种:
第一:合格;
第二:整改后合格;
第三:不合格。
六、工作要求
(一)各级劳动监察机构,要紧紧围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工作,开展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要充分认识书面审查是法定劳动监察方式之一,是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情况进行监管的重要方式,要切实加强对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以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服务企业为出发点,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保证工作顺利进行并取得明显成效。
(二)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开展书面审查工作中,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法律法规的宣传,指导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教育劳动者遵守纪律,帮助劳资双方创造和谐劳动关系,为企业发展服务,同时,还要严格审查标准,督促落实整改,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利益。对拒不整改或不按规定时间参加书面审查的用人单位,按《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
三十条规定处理。
(三)各区县要进一步加大书面审查扩面工作,力求做到全覆盖。同时要与举报投诉检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和社会保险扩面工作紧密结合,提高监察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各区县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书面审查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组成督查组,对区县书面审查工作进行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