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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2010年在全市实施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工程项目的通知

  (二)项目执行时间
  2010年6月中旬-12月上旬。
  (三)项目实施对象
  55周岁以上,双眼矫正视力低于0.3的北京户籍贫困白内障患者(需提供《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农村五保供养证》以及居民身份证)。
  (四)项目实施医疗单位的选择
  1、各区县卫生局按照卫生部制定的《“百万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工程”项目定点医院基本标准》和《“百万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工程”项目白内障手术操作规范及质量控制标准》的要求,推荐辖区内有独立眼科(五官科)的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1-2家作为项目的定点医院。
  2、市卫生局对各区县卫生局上报的定点医院进行审核,最终予以确定。
  3、被指定的定点医院要在明显位置统一悬挂《北京市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工程项目指定单位》的标识。
  (五)有关要求
  1、北京市防盲办对各区县实施复明手术的医生进行手术理论、技术操作培训和考核,合格者颁发手术资格证。实施复明手术的医生取得市防盲办发放的手术资格证后,方可实施复明手术。
  2、北京市防盲办统一配发人工晶体,并建立严格的登记管理制度,确保人工晶体在发放、使用等各环节的质量安全。
  3、定点医院在实施手术后4天内要将手术情况录入“白内障复明手术信息报告系统”上报卫生部,要完善患者的病案资料登记管理制度,妥善保存患者病案资料和相关证明。
  五、经费保障
  市卫生局从部门预算中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开展北京市2010年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工程项目,各区县要按时上报工作报表,市防盲办以每月报表为准,按月将经费下拨至区县卫生局。每例手术补助1200元。市及各区县卫生局要加强经费使用的监管,定期对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手术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项目执行单位应按照要求定期反馈项目执行情况。
  六、评估工作
  项目评估工作将按照市卫生局制定《北京市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工程项目评估方案》(另行下发)实施。
  七、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项目实施和管理,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要及时征求患者和群众的意见,并接受社会监督。技术指导组专家要加强对定点医院项目执行情况的指导和管理,并分组定向在区县级医院进行督导,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改进。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要追究医疗机构责任人和上级主管领导的责任,并将评价结果适时公示。

  附件2:
  北京市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工程项目区县负责人名单
  ­­­­­­         区(县)
姓名所在单位联系电话备注
  区(县)卫生局相关科室  
  区(县)防盲办  
 区(县)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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