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涉外婚姻和涉外收养收费有关问题的函
(皖价服函〔2010〕50号)
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申报涉外婚姻和涉外收养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民办函〔2010〕8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相关精神,取消我局《关于涉外婚姻和涉外收养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函》(皖价服函〔2007〕199号)核定的涉外婚姻、涉外收养服务费,其他收费按附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
你厅安徽婚姻收(送)服务中心在接受委托人服务时,应按照自愿委托 、自主选择服务的原则,签订委托服务合同,不得强行服务,强制收费。
涉外婚姻和涉外收养服务收费为经营性服务收费,安徽婚姻收(送)服务中心应使用税务发票,照章纳税,并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及标准,实行明码标价,主动接受委托人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
本文仅限于安徽婚姻收(送)服务中心开展涉外婚姻和涉外收养时适用,我省其他婚姻登记机关、儿童福利院等部门、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参照本文规定收取费用。
本文自2010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执行期满前3个月,请及时办理重新申报、审批手续。接通知后,安徽婚姻收(送)服务中心应到我局办理《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件:
安徽省涉外婚姻和涉外收养收费项目及标准
收 费 项 目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
|
一、涉外婚姻收费项目及标准
| |
婚姻登记综合服务费
| 元/件
| 150
|
登记资料翻译费
| 元/件
| 300
|
出具婚姻状况证明材料费
| 元/件
| 100
|
婚姻登记档案保管查询费
| 元/件
| 100
|
照片制作费
| 元/件
| 30
|
二、涉外收养收费项目及标准
| |
收养综合服务费
| 元/件
| 200
|
收养翻译费
| 元/件
| 300
|
代办被收养儿童体检、评估费
| 元/件
| 350
|
收养儿童证照及照相服务费
| 元/件
| 300
|
收养儿童档案保管查询费
| 元/件
| 100
|
公告费
| | 据实收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