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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涉外婚姻和涉外收养收费有关问题的函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涉外婚姻和涉外收养收费有关问题的函
(皖价服函〔2010〕50号)


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申报涉外婚姻和涉外收养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民办函〔2010〕8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相关精神,取消我局《关于涉外婚姻和涉外收养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函》(皖价服函〔2007〕199号)核定的涉外婚姻、涉外收养服务费,其他收费按附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

  你厅安徽婚姻收(送)服务中心在接受委托人服务时,应按照自愿委托 、自主选择服务的原则,签订委托服务合同,不得强行服务,强制收费。

  涉外婚姻和涉外收养服务收费为经营性服务收费,安徽婚姻收(送)服务中心应使用税务发票,照章纳税,并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及标准,实行明码标价,主动接受委托人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

  本文仅限于安徽婚姻收(送)服务中心开展涉外婚姻和涉外收养时适用,我省其他婚姻登记机关、儿童福利院等部门、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参照本文规定收取费用。

  本文自2010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执行期满前3个月,请及时办理重新申报、审批手续。接通知后,安徽婚姻收(送)服务中心应到我局办理《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件:
  安徽省涉外婚姻和涉外收养收费项目及标准

收 费 项 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一、涉外婚姻收费项目及标准

 

婚姻登记综合服务费

元/件

150

登记资料翻译费

元/件

300

出具婚姻状况证明材料费

元/件

100

婚姻登记档案保管查询费

元/件

100

照片制作费

元/件

30

二、涉外收养收费项目及标准

 

收养综合服务费

元/件

200

收养翻译费

元/件

300

代办被收养儿童体检、评估费

元/件

350

收养儿童证照及照相服务费

元/件

300

收养儿童档案保管查询费

元/件

100

公告费

 

据实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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