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开展第三届“首都十大健康卫士”评选活动的通知
(京卫宣字〔2010〕6号)
各区县卫生局,各直属单位,各三级医院:
长期以来,首都卫生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认真履行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的光荣使命和神圣职责,涌现出许多先进人物。为弘扬正气、坚定信心,激励医疗卫生工作者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北京市卫生局、首都卫生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委员会决定,在首都卫生系统中开展第三届“首都十大健康卫士”评选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首都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在职干部职工。
二、评选条件
(一)医德高尚,爱岗敬业,甘于奉献,有强烈的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认真履行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的神圣职责,在推动首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
(二)医术精湛,业务优秀,刻苦钻研,勇于创新,在为人民群众健康服务的工作中做出卓著成绩。
(三)模范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积极构建和谐医患关系,赢得患者好评,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三、评选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推荐的先进人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做到事迹真实突出,评价客观准确,具有公信力,真正把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中具有时代精神的先进人物推荐评选出来。
(二)按照评选条件,严把质量关,确保推荐出的先进人物具有代表性、典型性、示范性。推荐评选重点要向基层倾斜,向一线的医护人员倾斜。
四、评选机构
(一)成立第三届“首都十大健康卫士”评选活动领导小组,由市卫生局党组领导、首都卫生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领导,以及市人力社保局领导组成,负责评选活动的组织、指导、管理。
(二)邀请市委宣传部领导、首都文明办领导及市卫生局社会监督员代表组成第三届“首都十大健康卫士”评委会,负责评选确定“首都十大健康卫士”的正式候选人。
(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宣传处,负责“首都十大健康卫士”评选活动事宜。
五、评选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