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服务价格的批复
(皖价医函〔2010〕58号)
蚌埠市物价局、卫生局:
报来《关于将低噪音阻菌式输氧器列为医疗服务氧气吸入项目“除外内容”的请示》(蚌价管〔2010〕34号)悉。根据《安徽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为避免医源性交叉感染风险,同意将“低噪音阻菌式输氧器”列为项目氧气吸入(1203)的“除外内容”,由湿化瓶、瓶盖、导气管、湿润器、进向过滤器、反向过滤器、吊环、及管路组成,包括现“除外内容”所列内容。
二、医疗机构应将使用另外计费的“低噪音阻菌式输氧器”的单价、疗效等情况告知患者或其家属,由患者或其家属自愿自主选择,并签字确认后方可收取费用;未经签字确认的,不得收费。
三、低噪音阻菌式输氧器市场价格35元/只,并随市场价格变化适时调整。其加价率按规定的差率控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