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江苏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纪发[2010]10号 2010年4月28日)
第一条 为严格土地管理,增强党政领导干部依法用地观念,强化责任意识,严肃追究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及《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市、县(市、区)、乡(镇)党委、政府,省、市、县(市、区)党政机关工作部门及其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中的党政领导干部,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土地管理秩序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前款所称不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的程序、权限和时限履行职责的情形。
第三条 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权责统一,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不得用本办法所规定的责任追究代替党政纪处分或者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