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省城乡建设系统优秀勘察设计评选委员会对各专业委员会提出的推荐获奖名单审定后,由省建设厅公布评选结果。
第十四条 省城乡建设系统优秀勘察设计各专业评选委员会评选采用先分组后集中,专家评议与无记名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先评出三等奖以上项目,再评出二等奖项目,最后评出一等奖项目。
第十五条 各专业评选委员会评选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按项目类型或项目数量进行分组评审;
二、各组介绍小组评审意见后,由专业评选委员会评议;
三、专业评选委员会全体专家进行无记名投票,以得票数多少评出奖项;
第一轮先评出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项目,第二轮评出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项目,第三轮评出一等奖项目。
二等奖、三等奖项目得票数需超过所有评委数的1/2,一等奖项目得票数需达到所有评委数的2/3。
第七章 评选纪律
第十六条 在评选中,各评委须本着认真、严谨的工作态度,对参评项目按评选标准要求进行充分讨论筛选。
第十七条 评委在评选中要秉公行事,评选期间不得向外界透露评选内容,不得收受报评单位或个人的贿赂,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评委资格。
第十八条 省城乡建设系统优秀勘察设计各专业委员会评选时采取回避原则,分组时凡项目涉及所在单位或本人的,评委均应回避。
第八章 奖惩
第十九条 省建设厅对获省城乡建设系统优秀勘察设计奖项目的单位及主要勘察设计人员(不超过15人)颁发奖状和获奖证书。
获奖项目的主要设计人员可由所在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并将获奖情况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的依据。
第二十条 凡被评为省城乡建设系统优秀勘察设计一、二等奖的项目,由省建设厅推荐参加省及建设部优秀勘察设计评选。但必须由获奖单位按省及建设部优秀勘察设计评选有关办法和规定另行申报。
第二十一条 凡申报项目,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申报单位弄虚作假,或者向评委行贿的,取消评选资格;已获奖的,视情节轻重,降低奖励级别,直至撤销奖励,追回奖状、证书。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