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创造性的、重大的科研成果,对推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及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创造了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下列人员和组织:
(一)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方法、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技术发明的;
(二)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较好经济效益的;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较好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采用先进技术方法,保障工程达到国内先进、省内领先水平的;
(五)在经济、科技、社会发展领域的软科学研究中取得重要成果,并对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发挥重要作用的。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我市科学技术事业做出贡献的市外下列人员、组织:
(一)与我市合作进行技术开发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取得较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二)促进我市与外地市、省外、境外进行科学技术合作,做出贡献的。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和市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
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市科学技术合作奖每次奖励1项,均可以空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60项, 其中:一等奖不超过6项,二等奖不超过20项。
第三章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授予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程序分为推荐、评审、公示、决定、颁奖。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由下列组织推荐: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