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
依法行政工作目标考核以各县(市、区)政府、市直行政执法部门同市政府签订的责任目标项目为基本内容,总分为100分,实行倒扣分办法。具体内容及评分标准如下(以县级政府为例)。
(一)依法行政能力建设(15分)
1.未建立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的,扣1分;领导小组研究依法行政工作次数达不到目标要求的,少一次扣0.25分。
2.无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规划或年底报告的,各扣0.5分;未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安排部署的,扣1分。
3.未将依法行政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目标的,扣1分;未对上年依法行政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实施奖惩的,扣1分。
4.政府常务会议学法未达到每季度一次的,缺一次扣0.5分;科级干部全年专题法制讲座少1次的,扣0.5分。
5.无专设政府法制机构的,扣6分;有法制机构但无专门行政复议机构的,扣2分;专职行政复议人员达不到2人的,少1人扣1分。
(二)政府行政决策程序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19分)
1.依法决策程序制度不健全的,扣1分;政府重大具体行政行为法制审核率达不到100%的,扣3分。
2.无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制度的,扣2分;法制审核率达不到100%的,扣3分;向市政府备案率、按时率、合法率达不到100%的,各扣2分。
3.未对所属乡镇政府和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的,扣2分;虽开展了备案审查工作但对其中违法和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未进行纠正和公布审查结果的,各扣1分。
(三)依法实施行政管理情况(26分)
1.未完成行政执法人员法制培训任务的,扣2分;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行政执法证件换发工作的,扣1分;证件换发后未及时调整并公开行政执法信息的,扣1分。
2.未对所属部门实施行政执法内部考核评议制度的,扣2分;对本地区发生的行政执法违法案件未及时依法追究责任的,扣2分。
3.未在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中开展案卷评查活动的,扣1分;未按要求参加全市案卷评查活动的,扣1分。
4.具体行政行为达不到法定要求的,在1-10分内扣除(以案卷评查结果为准)。
5.未按要求落实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制度、轻微违法首查先行整改制度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制度的,每项在2分内扣除。
(四)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和仲裁工作情况(26分)
1.未按法定要求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在1-10分内扣除(以案卷评查结果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