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设计施工一体化专业工程外,招标人不得分解房屋建筑工程的各分部工程。不得将房屋建筑工程的基础、门窗、涂料等项目分解发包。
设计施工一体化专业工程确需单独发包的,应纳入总承包管理范围。
第九条 勘察、设计、监理招标,原则上不得划分标段;一个单位的建设工程项目,技术要求相同,施工条件相似,在同一场地施工的,原则上不得划分标段。
第十条 受施工场地或工期限制确需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循有利于引进大企业的原则,合理划分标段。
市政道路工程施工项目每一个标段不少于2000米、投资规模不少于3000万元。
园林绿化施工项目每一个标段投资额不少于200万元。
路灯安装工程施工项目每一个标段不少于1000米、投资规模不少于200万元。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标段划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设有两个以上标段的,招标人不得限制投标人所投标段的数量,不得限制投标人中标标段的数量。
第十二条 实行工程建设项目有效低价中标(低于成本价为废标)和出售项目高价中标的评标办法。
产权交易项目原则上采用现场竞价方式,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应按相关规定报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批准。
土地交易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市土地管理委员会确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属于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的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采用有效最低价中标评标方式。
第十三条 全面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引入国际通行的FIDIC条款,明确工程量和报价的调整及索赔程序和方式。中标后对因设计单位原因需要调整工程预算的,由设计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由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与合同中进行约定)。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招标投标信息发布、查询、咨询体系,加强招标投标信息化软件开发和研究,逐步提高招标投标自动化水平,防止人为因素干扰招投标活动。
第十五条 市招标局要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加强对市招标中心和交易行为的监管,确保招投标活动依法、公开、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