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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新建、扩建、改建的主干道及商业街、步行街,设置行进盲道和提示盲道;公园、广场、重点公共建筑的就近地段及主要出入口设置行进盲道和提示盲道。上述设置均需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技术要求。
  3.城市道路主要位置的人行横道,设置、增设过街音响信号装置,人行横道的安全岛按《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技术要求设置。
  (二)公共建筑设施无障碍建设与改造
  1.新建、扩建、改建的办公建筑、商业服务建筑、文化纪念建筑、观演体育建筑、医疗建筑、学校与园林建筑、室外公共厕所、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各类公共建筑无障碍设施建设率达到100%,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技术要求。
  2.对已建成各类公共建筑的服务设施进行相应的无障碍改造。其中,政府办公建筑、医院、广场、城市公园、大中型商场、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无障碍改造率不低于60%,文化馆、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纪念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无障碍改造率不低于50%,饭店、宾馆、邮政、电信、银行等公共服务建筑和室外公共厕所无障碍改造率不低于40%,中小学、托幼机构建筑无障碍改造率不低于20%。
  以上建筑无障碍改造主要内容为:建筑物出入口坡化处理,停车场设置无障碍停车位,在显著醒目位置设置无障碍标志,大型场所设置无障碍行进路线图,医院、公园、邮政、电信、银行等公共服务建筑设置低位服务台、窗口、电话,宾馆、饭店有一定数量的无障碍客房,文化观演建筑、体育建筑设置轮椅席位。
  (三)公共交通设施无障碍建设与改造
  1.扩建、改建的火车站、汽车客运站,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铁路旅客车站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226-2007)等技术要求,实现无障碍化。
  2.已建铁路旅客车站、汽车站,进行无障碍改造。
  3.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设置乘客出入口水平通道及轮椅席位,满足残疾人的需要。
  (四)特殊设施无障碍建设与改造
  1.新建、扩建、改建的特教学校、福利企业、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养老机构、老年人服务设施应实现无障碍化,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JGJ76-2003)、《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无障碍标准》等技术要求。
  2.对建成的特教学校、福利企业、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养老机构、老年人服务设施进行无障碍改造,改造率达到8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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