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在全省开展“规范价格行政执法,促进执法公正文明活动”的通知
(吉省价法[2010]149号)
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局、长白山管委会经济发展局:
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和省政府法制办的相关工作部署,为加快推进全省价格法制建设工作,规范价格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工作效能和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树立价格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真正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切实纠正价格执法过程中存在的执法行为不规范、执法效能低下、执法公开制度不完善、执法处罚不公正不严肃、执法人员言行不当等问题,决定2010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规范价格行政执法,促进执法公正文明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活动的指导思想
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价格行政执法、提高执法效能、创建良好价格法制环境为主要内容,通过开展“规范价格行政执法,促进执法公正文明活动”,加大对价格行政执法行为及价格行政执法队伍的监督,促进部门整体形象的不断提升。
二、活动的内容安排
(一)全省各级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切实增强价格法制理念、执法为民理念,把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价格权益,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价格法制环境作为价格行政执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并贯穿于执法工作的全过程。
(二)全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各级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加强对价格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督促本地本部门建立健全价格行政执法责任制、价格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制和价格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全面推行价格行政执法考核培训、持证上岗制度,逐步完善符合本部门实际的执法行为规范,明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和执法纪律。
(三)为缓解价格行政执法矛盾双方的对立与抵触,要贯彻柔性执法的工作理念,全省各级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提醒告诫、督促整改等方式,把预防和纠正价格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的价格管理秩序作为价格执法的目标,而不是片面追求罚没款数额,放任或误导行政管理相对人继续实施价格违法行为。
(四)加强对价格行政处罚案件的个案监督。全省各级价格法制监督部门要严格履行监督职责,认真执行价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通过价格行政执法督查、综合考核评议、案卷评查、回访抽查等多种监督方式,加大对价格行政处罚案件的监督力度,发现执法机关或办案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追究,绝不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