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勘察设计资质管理的通知
(建设[2010]55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勘察设计资质管理,严格执行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和相关注册执业管理规定,维护我市勘察设计行业市场秩序,现将相关要求和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更换新证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截至2010年4月1日,我市已完成设计资质换证工作,凡符合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单位,均换发了新版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持有旧版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承接新的设计任务。
二、各勘察设计单位应做好执业人员变更注册关系的管理,不得出现恶意变更现象。我委将加强动态监管,凡因转出注册人员而不再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勘察设计单位,在办理转出注册人员手续的同时,下发限期整改通知,整改期满仍不满足要求的,撤回其勘察设计资质证书。
三、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定》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的规定,取得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可从事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相应建设工程的总承包业务、项目管理和相关技术与管理服务。
四、建筑、结构和机电专业设计事务所,可对建筑工程项目实行设计总包,在自行完成本专业的设计业务,并保证建筑工程完整性的前提下,经建设单位同意,可将其他专业设计业务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