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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建设[2010]547号)


各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各建设、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号)等有关规定,为加强我市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提高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能力,保障市政公用设施运行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公用设施,属于《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专项论证范围内的,均应进行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专项论证。

  二、市、区县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对应当进行抗灾设防专项论证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从国家或我市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论证专家库中,抽取3名以上专业匹配的专家进行专项论证。

  四、抗灾设防专项论证意见应包括总体评价、存在问题和结论等内容,分为“可行”、“修改”和“不可行”三种不同意见。

  五、建设单位应将抗灾设防专项论证意见报送市建设交通委备查,并在办理施工图审查时将专项论证意见同时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

  六、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市政公用设施的抗灾设防设计,不得降低抗灾设防标准,并按照论证意见及时修改设计。

  七、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内容和抗灾设防专项论证意见执行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并在施工图审查意见书上注明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审查情况。

  八、我市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专项论证程序如下:

  (一)市政公用设施项目的设计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判定项目是否应当进行专项论证,对应当进行论证的项目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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