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商务委员会、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旅游局关于开展酒店、商场、办公楼等公共场所空调温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建材〔2010〕55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建筑节能任务的通知》(建科〔2010〕73号)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市建设交通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旅游局等5个部门于2010年7-9月份联合在全市开展酒店、商场、办公楼等公共场所空调温度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检查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本次检查为全市范围内的酒店、商场、办公楼等公共场所。具体包括三星级以上酒店及宾馆、2万平方米以上商场及超市、县级和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建筑。
二、检查内容
重点检查建筑空调系统的设备运行、设备(含末端部件)维护和温度控制情况,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
三、检查方法
本次空调温度专项检查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自查阶段。2010年7月30日前,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本系统(行业)建筑用能单位进行自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提供酒店、商场、办公楼等各5栋建筑作为被抽查建筑。
第二阶段为抽查阶段。2010年8月中旬,由市建设交通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旅游局等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检测机构从每类建筑抽取1-2栋进行集中检查。
四、检查结果处理
在本次专项检查活动中,凡按规定严格控制空调温度的建筑用能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凡不按规定进行空调温度控制的建筑用能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特此通知
附件:酒店、商场和办公楼等公共场所空调温度专项检查表
市建设交通委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市商务委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市旅游局
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