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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强化环境管理推进污染减排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4.稽查排污费征缴情况。认真贯彻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工业园区、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内企业2009年度缴纳排污费情况进行稽查。稽查区内企业是否足额缴纳排污费;稽查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核定是否全面准确;稽查排污费的征收程序是否符合《条例》规定;稽查排污费征收是否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要求,是否存在坐支挪用现象;稽查是否存在“协议收费”以及“定额收费”、违反规定进行减、免、缓的行为。对未缴纳或没有足额缴纳排污费的企业限期补缴,逾期不缴予以处罚。对发现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按程序予以纠正,并视情作出相应处理。

  5.清理地方性相关规定。市、县监察部门牵头负责检查各工业园区、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是否存在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相关规定,并提出予以修改、清理和废止的意见,限期加以纠正。

  6.研究建立工业园区、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环境保护管理机制。针对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区快速发展之势,环境基础设施能力、监管能力相对滞后的现状,围绕合理规划、完善设施、严格定位、加强管理等方面提出具体的工作意见。

  (四)深化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全面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今年3月,市环保局对市区及三县涉铅、涉镉、涉汞、涉铬和类金属砷(以下简称“重金属”)企业进行了全面排查。在已开展的重金属污染防治排查工作的基础上,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工商局、公安局共同参与,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继续组织开展对重金属污染企业进行彻查和整治工作。

  检查全市范围内是否有未发现的重金属企业;检查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的重金属企业整改情况;检查我市重金属企业是否存在新的环境违法问题;对市区各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以及我市饮用水水源地和淮河监测断面进行监察和监测。对于检查出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重金属企业,落实关停和取缔措施,坚决整治到位。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排查阶段(6月21日-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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