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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强化环境管理推进污染减排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具体的整改任务、时限要求详见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通知》(蚌政办〔2010〕101号)。

  (二)以重点排污企业为重点,强化排污企业的环境监管

  按照我市环保专项行动要求,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公安局、供电公司等部门共同参与,开展对重点排污企业的彻查和整治工作。市区重点水污染企业由市环保局负责排查,各县重点水污染企业由各县政府组织安排排查。全面掌握企业生产状况、排污状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技改状况、环评和“三同时”执行情况、环保验收情况、排污申报和排污费征收情况、排污许可和排污总量控制情况、环境应急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环境应急预案制定和落实情况。建立和完善企业环境监管档案,督促企业建立健全企业环境管理档案和各种环保设施运行台帐。对给群众的生产、生活环境和自然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和破坏的企业,对严重超标排污企业,对擅自停用污染防治设施的企业,偷排、暗排的企业,要进行重点整治,实施行政处罚并进行限期治理。

  (三)加强开发区(工业园区)企业的环境管理工作,规范入园企业的环境行为

  市、县环保部门分别负责对我市六个省级开发区、工业园区以及其他工业集中区开展排查。

  1.排查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情况。对已开工项目检查是否有环评文件及审批文件,项目是否发生重大变更(包括建设性质、地点、规模、采用生产工艺、环保措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是否履行重新报批环评审批手续,环保部门是否执行同级审批制度及分级审批制度,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环保部门是否存在降低环评等级的审批行为。对存在未批先建、越权审批、降低环评等级审批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将责令停止建设,并予以处罚。

  2.排查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对已竣工项目检查其是否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试生产企业是否经过环保审批,是否存在超期试生产,是否有环保部门验收意见。

  对未执行“三同时”制度擅自投入运行的,长期试生产不验收的环境违法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落实整改要求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3.排查入区企业达标排放情况。检查企业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转,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是否正常运行。对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对屡查屡犯、屡整不改的企业予以行政处罚、限期治理、停产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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