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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
(汕人社发[2010]2号)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7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将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挥社会保险功能扶持企业发展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6号)中规定的“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缓缴社会保险费”、“阶段性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鼓励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或转岗培训稳定职工队伍”等4项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10年12月31日。
  二、2010年1月至12月份,全市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比例原则上仍按市人民政府《关于阶段性调整我市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汕府[2009]44号)规定执行。在新社保年度费基费率调整中,生育保险费的缴费比例视生育保险基金的结余情况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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