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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廉租住房租(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廉租住房出售收入,提取5%作为公共部位维修资金,其余售房资金全部上缴市财政。廉租住房售房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存入专户,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九、物业管理和权属登记
  (一)承租户和购房户应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
  (二)已出售的廉租住房应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维修资金制度。购房户按成本价2%的标准缴纳公共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维修资金统一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在保障对象购房时代扣,并按照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三)住房保障对象缴清购房款和维修资金后,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登记机构必须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廉租住房”字样。
  十、上市交易
  (一)为保证廉租住房房源的稳定,已出售的廉租住房实行上市准入制度。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确有特殊原因(如重大疾病等)需出售或不再使用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按原购房款扣除折旧后回购或收回,作为廉租住房房源。
  (二)所购廉租住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其合法继承人可依法继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购房人死亡的,廉租住房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收回,其已缴纳房款退还给继承人。
  (三)所购廉租住房上市交易后,不得再申请购买政府保障性住房。
  十一、监督管理
  (一)住房保障对象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廉租住房认购资格进行转让;已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不能再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二)对在廉租住房出售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三)对擅自将廉租住房按商品房出售、出租或改作其他用途的,市房产管理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购买廉租住房的个人,已入住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无条件限期收回所购住房,同时责令其按市场平均租金标准补交房租;未入住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无条件收回住房。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纪检监察机关要依法追究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十二、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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