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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廉租住房租(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六、租金标准和出售价格
  (一)廉租住房租金标准
  1.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以内的暂按1元/平方米·月收取。
  2.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以外的暂按2元/平方米·月收取。
  3.楼层租金差价:1层为基准价,2、3、4层增加5%,5层减5%,顶层减10%。
  (二)出售价格
  廉租住房的出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按照成本价或低于成本价的优惠价格原则制定出售价格。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房产管理部门,根据廉租住房建设成本价格构成、住房保障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廉租住房出售价格,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市房产管理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以成本价或低于成本价的价格出售给自愿购买的住房保障对象。
  1.楼层差价:按照各楼层价差代数和为零的原则执行。对6层以下的多层住宅,5层增减率为0%,1层增加5%,2、3、4层增加10%,6层减15%,地下室减20%。
  2.房款计算
  总房款=住房保障标准以内面积×(成本价-中央补贴)+住房保障标准以外面积×成本价;
  一次性优惠价=总房款×10%;
  出售房款=总房款-一次性优惠价。
  七、申请购买、承租廉租房程序
  (一)已取得住房保障对象资格的家庭,持购买申请、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状况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证明材料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
  (二)市房产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依据规定条件对申请人有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后并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市房产管理部门根据登记家庭的实际情况,房源供应情况等,按轮候顺序实施。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及时申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轮候。
  (四)住房保障家庭购买廉租住房时,应与市房产管理部门签订《廉租住房购房合同》,合同中应明确保障对象自愿购买的行为、购买房款的支付方式、上市交易、约束条件、物业管理等内容,并对产权证的办理事项进行约定。
  (五)住房保障家庭承租廉租住房时,应与市房产管理部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已享受实物配租家庭申请购买廉租住房的,向市房产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售房价格应按销售时的成本价格结合有关优惠政策计算。
  八、售房资金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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