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廉租住房租(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政办[2009]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三门峡市廉租住房租(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九年七月十七日
三门峡市廉租住房租(售)管理暂行办法
为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建立廉租住房流转机制,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三政〔2009〕41号)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按照“积极稳妥、因地制宜、自愿租买、租售并举、完善管理”的原则,逐步实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有所居”的目标。
二、组织实施
市房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廉租住房的租(售)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监察、民政、统计、物价、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三、租(售)房范围
(一)政府出资新建的廉租住房;
(二)政府出资购买的廉租住房;
(三)在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
(四)其他方式取得的廉租住房。
四、租(售)对象
凡符合三门峡市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均可自主选择承租或申请购买廉租住房。廉租住房房源不足时,应采取轮候或摇号方式确定承租或购买对象。
五、购房优惠措施
住房保障对象购买廉租住房的,可一次性付款,也可分期付款,但分期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一)一次性付款的可享受总房款10%的优惠,并办理产权登记。
(二)分期付款的,首付80%购房款即可入住(不享受一次性付款优惠),余款在三年内付清后,可办理产权登记。
(三)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自房屋交付当月起,该保障对象不再享受租赁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