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单位:质监站、安监站、设计科、建管科、市政科。
(二)抓好重点领域工程质量监管。强化公共设施、民生工程特别是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监管,全面实施保障性住房分户验收制度 , 探索建立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制度。
责任单位:造价站、旧城办、质监站、监察室、建管科、市政科。
(三)加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工程强制性标准以及参建企业的设计、施工质量情况,是否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对发现的工程质量违法违规等问题进行查处。
责任单位:造价站、旧城办、质监站、监察室、建管科、市政科。
(四)加强合同管理。严格合同订立和履约,推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完善施工合同备案。
责任单位:造价站、旧城办、质监站、监察室、建管科、市政科。
(五)完善法规制度。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完善有关法规,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提供更充分的法律依据。进一步加大管理力度,促进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切实履行责任。
责任单位:造价站、旧城办、质监站、安监站、监察室、建管科、市政科。
五、规范拆迁人的拆迁行为,加强监管,确保依法补偿到位
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为重点,进一步加强规模以上投资项目的拆迁管理工作,着力解决房屋拆迁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确保拆迁工作与整个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相协调。主要措施:
(一)严格制订房屋拆迁计划,合理控制房屋拆迁规模,做到资料不齐的不批,超出规划范围的不批,资质不够的不批,资金不到位的不批,安置方案不可行的不批。
(二)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推进阳光拆迁,保证拆迁工作的公正性、公开性、公平性。
(三)严格资金监管,合理确定被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依法补偿到位。
(四)严格检查监督,做好拆迁纠纷的排查和调处工作,及时妥善化解矛盾;做好信访工作,及时处理热点难点问题,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责任单位:旧城办、局办公室、监察室、法制科,由旧城办牵头。
六、推进工程建设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
(一)建立信息公开和信用共享目录标准。认真落实中央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上级试点工作方案,组织试点工作。配合市有关部门制定信用体系建设的地方性法规,完善信用法制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