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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的通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的通知
(三政办[2009]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规范全市医疗废物的处置,减少环境污染,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三门峡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全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三门峡市行政区域内各医疗卫生机构(包含省、部等驻三门峡市机构在我市设立的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由三门峡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实行集中统一处理。各县(市、区)和开发区、工业园以及各医疗卫生机构设立的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包含2003年非典时期建设的小型焚烧炉)停止运行。
  二、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按照《三门峡市物价局关于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三市价〔2009〕67号)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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