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评议情况(20分)
评议内容为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执法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影响。评议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当年依法行政工作责任目标年终考核不能确定为良好以上等次。
四、考核的方式方法
(一)通过日常备案审查,受理公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或者公民提出的审查建议,了解被考核单位规范性文件按时备案率、备案率和合法率;检查被考核单位的规范性文件,核查新闻媒体的报道,了解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核情况、备案情况及清理纠错情况等;查看有关材料,了解被考核单位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征求人民群众意见、依法听证情况。
(二)全部或者部分抽取被考核单位的行政执法案卷,组织专家和法律工作者进行评查,实地调查相关行政执法事项,了解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核查行政执法依据、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检查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是否合法、到位,审查(调查)新闻单位披露的有关事项,了解被考核单位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的情况;向检察、监察机关了解失职渎职情况,探索网络辅助考核办法。
(三)通过现场检查、备案审查、专项检查和调查等方式,检查行政复议和应诉及行政赔偿工作情况,抽查评议本级和下级行政复议机关的案卷,要求被考核单位提交有关文件材料等,从法院、检察机关、信访部门、有关监督部门和新闻单位收集相关材料。通过抽查被考核单位办理的行政复议和应诉、行政赔偿案件了解情况等。
(四)查阅文件资料,实地调查,了解依法行政能力建设情况。
(五)委托社会有关机构通过发放问卷或电话访问等方式,征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评议意见。
五、考核结果的认定和运用
依法行政工作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完成、未完成四个等次,等次的分值划分由考核机关确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加分:依法行政工作的创新举措被市级(含市级)以上行政机关作为经验推广的;依法行政工作成绩突出,获市级(含市级)以上表彰、奖励的;依法行政有关工作被市级(含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作为典型经验予以宣传报道的;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情形。加分事项为同一事项的,不累积加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基本完成以上等次,被评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取消其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称号,并由考核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拒不执行或违反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省政府规定,引发严重群体事件或者重特大安全、环境污染等事故的;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省政府规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引发在全市造成恶劣影响事件的;因失职、渎职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引发恶性事件的;对矛盾纠纷协调解决不及时,导致行政管理秩序混乱的;不作为、乱作为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损害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