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生态园林城市评选办法(试行)
(2010年04月22日 江西省建设厅)
为规范我省生态园林城市评选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创建生态园林城市活动的通知》(赣府厅字[2009]228号)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范围
凡获得省级园林城市(县城)称号两年以上,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破坏生态环境事件的市、县均可申报。
二、申报时间
江西省生态园林城市的评审每两年组织一次,申报时间为组织评审当年的3月底前。
三、申报程序
(一)由申报的市(县)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抄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县(县级市)申报的,由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进行资格评定,提出推荐和初审意见。
四、申报材料
(一)市、县人民政府向省政府提交的申请报告;
(二)市、县人民政府创建生态园林城市工作汇报;
(三)市、县概况、基础设施情况以及环境状况等有关情况的说明;
(四)城市生态系统规划、绿地系统规划、供水排水规划、停车场专项规划等文本、批准文件及实施情况;
(五)对照《江西省生态园林城市评价标准》的逐项说明材料;
(六)遥感测算的建成区绿地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人均乔木数量和老城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
(七)城市绿化现状图、公园绿地分布图、公园绿地服务区域图、乔木(胸径10公分以上)分布图、湿地山林地和江河湖资源分布图、热岛强度分析图、停车位分布图等;
(八)县(县级市)还需提交设区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推荐和初审意见;
(九)创建工作影像资料、文字资料。
五、评审程序
(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市、县进行调研和指标测评;
(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环境保护厅、省林业厅组织专家,按《江西省生态园林城市评价标准(试行)》组织现场考核评分;
(三)经考核达到《江西省生态园林城市评价标准(试行)》的,在省级以上平面媒体公示10天;
(四)经公示无异议的,报省政府审定授予“江西省生态园林城市”称号。
六、动态管理
对已命名“江西省生态园林城市”的市、县,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组织复查一次,复查方式以专家测评为主,复查合格的,保留“江西省生态园林城市”称号;复查不合格的,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报经省政府同意后撤销“江西省生态园林城市”称号。
附件:1.江西省生态园林城市评价标准评分表(试行);
2.公众对城市生态环境满意度调查表。
附件1:
江西省生态园林城市评价标准评分表(试行)
一、城市生态环境评价指标(35分)
号
| 指标名称
| 标准
| 分值
| 考评情况
| 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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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综合物种指数
| ≥0.5
| 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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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本地植物指数
| ≥0.8
| 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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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建成区绿地率(%)
| ≥38
| 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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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人均公园绿地面积(m2/人)
| ≥12
(其中:老城区≥5)
| 4分
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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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建成区规模公园数量(个)
| ≥7
(设区市)
≥3
(县、市)
| 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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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公园绿地服务区域比率(%)
| ≥90
(新城区)
≥60
(老城区)
| 2分
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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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人均乔木数量(株)
| ≥3
| 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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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新建水体驳岸生态化率(%)
| ≥90
| 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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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新建道路广场用地中透水面积的比重
| ≥50%
| 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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