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争议协商和仲裁制度。按照法律和法规规定,明确争议双方协商、调解、仲裁的期限、程序、机构等。
三、妥善处置处理城镇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环保部、科技部印发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要求,相对集中设置污泥处理处置设施,鼓励将若干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泥集中处理处置。鼓励符合标准的污泥用于土地改良和园林绿化,并列入政府采购名录。有条件的地区,应积极推广污泥建筑材料综合利用。允许符合标准的污泥限制性农用。鼓励污泥焚烧厂与垃圾焚烧厂合建。在有条件的地区,鼓励污泥作为低质燃料在火力发电厂焚烧炉、水泥窑或砖窑中混合焚烧。以填埋为方式处置污泥时,可采用高温好氧发酵、石灰稳定等方式处理,也可添加粉煤灰和陈化垃圾对污泥进行改性。各地可结合实际创新污泥处理方法,有效促进污泥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避免造成二次污染。污泥经鉴别属于危险废物的,必须严格按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进行处理处置。污泥处理处置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污水处理厂的运营商或投资商积极配合,处理费用在当地开征的污水处理费中列支。
四、落实城镇污水处理信息报送工作责任
各级城镇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信息的统计、整理和上报工作,加强污水处理运营信息核查。运营单位应建立完备的检测、记录、存档和报告制度,相关资料至少保存5年。对于谎报实际运行数据以及制造虚假数据的城镇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城镇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特许经营协议,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应终止经营权,取消运营资格;对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和严重经济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并按规定做出处罚。要逐步扩大城镇污水处理信息公开的透明度,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的作用,切实提高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水平。
五、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一)落实领导责任制。做好城镇污水处理运行监管工作,主要责任在地方政府,各级政府要把污水处理运行监管工作纳入干部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实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公开曝光、行政和纪律处罚、经济制裁相结合的责任监督体系。对建成后不正常运营、收费不到位、擅自停止运营和排放不达标的,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