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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四)加强履约行为和完善管理制度的监督。运营者编制的运营管理手册、制度规章、生产计划、应急预案等,必须报监管部门审查。运营者应按报告制度要求,按时提供日报、月报、年报、预算计划等。年度报告内容包括:年度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处理水量、出水水质达标、污泥处置、机电设备运行、维修和保养情况,年度财务以及协议履行情况等。月度报告内容包括:材料消耗、工艺运行情况、安全生产、管理现状、水质水量、设备状况等。日报告内容包括:水量、水质检测结果等。预算计划包括:生产计划、维护计划、更新计划、培训计划等涉及到的财务预算。
  (五)加强排水安全调度监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规、规章要求,加强排水监测,特别要加强重点工业污水的水量水质监测,确保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安全运营。获得特许经营权的营运企业不得擅自停业、歇业。城镇污水处理厂实施计划内暂停服务的(全年计划内暂停不得超过15天),运营者应提前15天报告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暂停服务期间,处理水量不得低于原处理水量的60%。由于特殊原因、发生不可抗力的意外等造成暂停服务的,运营者应及时告知监管部门,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处理。
  二、完善城镇污水处理运行监管制度
  (一)建立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评估和紧急情况接管制度。运营评估制度要明确评估周期、评估程序、评估内容、评估机构、人员要求、评估结果的上报处理等。因自然灾害、运营企业破产、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无法正常运行,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定相关单位接管运营。接管运营制度应包括:接管的前提条件、接管程序、接管运营企业与原运营企业交接安排、费用核算和支付等。
  (二)建立企业违法违规运营的信息披露和处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应明确信息披露的期限、途径和城镇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水量等内容,以及社会监督的方式等。当污水处理厂运营者违法违规运营,造成社会危害或重大经济损失的,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环保主管部门及时向社会披露相关信息,并公布处理结果。
  (三)实施城镇排水许可制度和应急处置。当污水处理厂出水严重或连续不达标造成污染,长时间停电造成污水处理厂停运,有毒有害气体浓度严重超标造成危害,长时间急暴雨造成污水漫溢等事故时,运营者应按应急处理预案执行。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应急预案予以审批。各级城镇建设(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152号)的要求,全面实施排水许可证制度。加强对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主要排放口的水量水质的监督和监测,对排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系统的工业废水必须进行预处理,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污水排放标准和城镇排水接纳标准要求,确保城镇排水设施的安全运行和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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