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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赣建城[2010]30号)


各市、县建设(城管、水务)局(委)、发改委、环保局:
  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对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战略任务,促进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保障城镇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省委、省政府领导指示精神和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现就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全过程的监管
  (一)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状况和服务质量监管。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与污水处理监管部门应共同指定在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恰当位置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实时监控运行情况,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由依法通过计量认证的环境监测机构或通过有效性审核的在线监测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进、出水水质和处理水量进行检测和计量。城镇污水处理监管部门应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等形式对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和运营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测、考核、评估,并以此作为考核特许经营合同履行情况的依据。环保部门应依据有效在线数据和日常现场监测数据(必须保证每天均有必要的有效数据),每月核定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水量和水质监测情况,单独或会同城市污水处理监管部门联合出具月度核查报告作为污水处理费支付依据。经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水质必须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918-2002)相关要求。对由于设备正常检修、发生不可抗力的意外等原因导致出水超标排放的,按照有关协议约定扣减污水处理费。对由于管理不善、操作不当、擅自停运等原因导致出水超标排放的,有关部门扣减不达标水量对应的污水处理费,环保部门按有关规定征收排污费,并依法处罚。
  (二)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运营成本监管。城镇污水处理监管部门要通过完善相关定额和标准、进行区域同行业成本比较和绩效评价,定期对污水处理厂经营成本进行监审,并公布成本信息。对违法排污企业,有关部门依法或根据协议约定进行相应的处罚。
  (三)加强运行安全和应急保障、市场退出的监管。城镇污水处理监管部门要督促污水处理厂运营者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落实安全措施,完善安全应急预案,建立安全管理网络,实行安全责任法人负责制。要定期和不定期对经营者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保障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加强对设施设备养护维修和故障抢修等情况的监督,提高设施的安全可靠性。监管机构应加强应急保障体系建设,制定落实切实可行的保障措施。在污水处理设施原有投资者、运营者运营期限届满或中途要求退出市场时,应按准入阶段的要求,提前通过竞争的方式重新选择投资者、运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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