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西省监察厅关于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销售信息公示制度的通知
(赣建房[2009]29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房管局、监察局、建设局、规划局: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行为,加大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力度,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根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规定,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2009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的通知》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商品房容积率和成本等信息公示制度
自2009年9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和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分别公示以下商品房开发销售信息:
1、经批准的项目规划条件、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包括:用地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经批准容积率有调整的,还应公布调整前的容积率及调整原因)、建筑密度、绿地率及其布置、建筑间距、建筑层数、停车泊位及其布置、公共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布点等;
2、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商品住房平均成本。包括: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前期工程费、房屋开发费(含:建筑安装工程费、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财务费用、销售费用、其他费用、税费等;
3、商品房价目表。价目表中应包括:楼层、朝向、房号、户型、建筑面积、公摊面积、销售价格、价格有效时间等;
4、商品房面积测绘报告等房屋面积计算或测算资料;
5、商品房销售进度信息。公示“可售”、“预定”、“已售”等每套房屋的销售状态信息,销售现场的销售进度信息应与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系统所公示的房源信息相一致;
6、项目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7、《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规中有关商品房销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