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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用市政府电子公文交换系统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各使用单位指定工作人员在接收电子公文后,必须按要求对文件进行签收,确认文件接收。

  第二十四条 电子公文发送后,发送单位应对公文的接收情况进行查对,发现问题及时与接收单位联系。

  第二十五条 接收电子公文的单位应对公文的规范格式、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核对,对不能正常接收或发送错误的公文应及时与发送单位联系。

  第二十六条 电子公文的办理与纸质公文相同,依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等办文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带有不便由电子公文交换系统传输的特殊附件(如手稿、书籍、工程图等)类公文,按原纸质文件流转流程办理。

  第二十八条 因网络、系统故障不能使用电子公文交换系统时,按原纸质公文流转流程应急办理。

第八章 安全保密

  第二十九条 各使用单位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第三十条 涉密公文仍按现行方式进行收发和办理,不得通过电子公文交换系统进行办理或传输。

  第三十一条 电子公文交换系统工作人员应对用户密码保密,妥善保管和使用电子印章、数字证书,不得遗失,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厅制订并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二:
晋城市人民政府电子公文交换系统使用单位名单

市政府工作部门和部门管理机构:

  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国资委)、市教育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公安局(交警、消防支队)、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委员会、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卫生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审计局、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市煤炭工业局、市体育局、市统计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旅游文物局、市粮食局、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物价局、市规划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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