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电子印章是指盖章用的电子签名印章,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盖章后的电子公文具有法律效力,按《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公文格式打印而成的纸制公文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制作、变更或销毁电子印章,按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执行。
第十八条 各使用单位的电子签名印章应等同于实物印章管理,必须指定专人保管和使用,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九条 电子印章由于损坏、遗失等原因造成不能使用需要换领或补发时,用章单位须出具书面证明,并按相关规定办理手续。若属损坏,则需要将旧电子印章交市政府办公厅销毁。因单位名称变更、撤销、合并等原因而需要在交换系统中变更资料的,必须将旧电子印章交回市政府办公厅处理,并按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条 电子公文交换系统统一使用晋城市数字证书注册代理中心的数字证书。
第二十一条 数字证书的制作、颁发、使用、吊销等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电子公文的传输及办理
第二十二条 纳入交换系统办理和传输的公文类型有: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发至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直及驻市各单位的所有正式公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直及驻市各单位主送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的所有正式公文(请示或报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直及驻市各单位之间沟通协调事宜的所有正式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