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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用市政府电子公文交换系统的通知

  (三)征询各使用单位的意见和建议,研究、解决各使用单位在电子公文交换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负责电子公文交换系统的培训;

  (五)负责交换系统的正常运行、技术支持和日常维护。

  第九条 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的电子公文传输及管理工作。

第四章 使用单位

  第十条 使用单位使用市信息中心统一分配的注册帐号、CA证书、电子印章进行电子公文交换。

  第十一条 因以下情况而需要在交换系统中变更使用单位有关资料的,应向市信息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一)使用单位名称变更的,在交换系统中应办理名称变更手续,并由该单位来函确定新使用单位的系统管理员及用户名单;

  (二)使用单位被撤销的,在交换系统中应办理注销手续。即在交换系统中删除该单位名称,注销该单位电子印章和用户,交换系统中的相关文件由市信息中心归档存储;

  (三)使用单位合并的,合并后的使用单位名称如果沿用合并前其中一个使用单位的名称,则该名称作为合并后的使用单位名称在交换系统中保留,被合并的使用单位按本条第二款办理注销手续;合并后的新使用单位如果使用新的单位名称,由市信息中心根据使用单位提供的相关依据进行重新注册,合并前在交换系统中所使用的相关单位名称按本条第二款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应按照交换系统的工作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提供电子公文交换工作所需的人员、设备和工作环境。

第五章 使用人员

  第十三条 使用人员应具备政治可靠、保密观念、责任心和组织纪律性强和较好的计算机应用水平。

  第十四条 使用人员负责电子公文的收发、电子密钥、电子印章、口令的保管使用和设备的管理维护工作,保证电子公文的及时收发。

第六章 电子印章及数字证书的制发与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各部门的电子印章由市信息中心统一制作、颁发。各单位不得擅自制作、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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