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七月一日
附件一:
晋城市人民政府电子公文交换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电子公文交换安全、保密、准确、及时,根据《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晋城市人民政府电子公文交换系统,是依托晋城市电子政务网络,进行电子公文交换的计算机应用平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晋城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其他参加交换的有关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以及各使用单位的电子公文交换系统使用人员(以下简称使用人员)。
第二章 交换内容
第四条 在交换系统中交换的内容为使用单位的电子公文。
第五条 密级(秘密、机密、绝密)公文禁止在交换系统中进行交换。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电子公文交换工作的指导和督查。
第七条 市信息化管理办公室负责电子公文交换工作的管理、推进和协调。
第八条 市信息中心负责电子公文交换具体工作。主要职责:
(一)受理交换系统中单位注册、名称变更、撤销等相关申请;
(二)制定电子公文交换的具体工作规范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