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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3. 加强煤矿隐患排查治理。煤矿每周必须由矿长亲自组织,矿领导带队实施开展一次隐患大排查,以安全质量标准化为抓手,全面排查采、掘、机、运、通等各个系统、各个环节,对隐患做到心中有数,超前思维,超前管理,防患于未然。对排查出的隐患要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加大整改力度,加强跟踪督办,确保隐患整改销号,发现重大隐患的要立即停产停工整治。

  4. 加强劳动用工管理。煤矿要抓好全员培训,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考试合格才能上岗,“三项岗位”人员(即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使职工熟练掌握岗位安全操作技能,提高自我保护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对煤矿劳动用工实施登记备案、职业培训、技能鉴定、动态监督的管理,特别要重视建设矿井施工队伍素质和劳动用工管理,不得出现转包、分包。

  5. 加强区队班组建设。继续学习推广“白国周班组管理法”,实现班组规范化管理、标准化建设,充分发挥班组安全生产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减少和杜绝“三违”,使班组员工真正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

  六、监管责任要到位,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

  1. 切实抓好兼并重组整合攻坚。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坐阵,逐矿分析解决问题,分管领导要集中精力,协调解决疑难问题,要实行市、县领导联点包片制度,组织精兵强将开展重组整合“回头看”活动,认真做好做实主体企业、高质进驻接管、资产评估确认、资金补偿兑现、矿井关闭到位、方案批复和证照换发扫尾等工作,力争在7月底前完成“四个100%”目标。

  2. 切实抓好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必须严格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9号)和《关于加强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补充通知》(晋政办函〔2009〕13号)等两个规范性文件及市政府相关规定,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禁未经验收批准擅自生产作业。对未经批准开工的整合主体井要切断主提升运输系统,严防擅自生产作业。

  3. 切实落实五人小组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五人监管小组包矿负责制,加大全面排查、突击检查、夜间检查、跟踪回查、交叉检查力度,抓好事故多发易发的重点区域、重点矿井、重点工作、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的安全监管检查,不断提高监管质量。进一步强化驻矿安监员管理,驻矿安监员要认真履职,发现矿井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非法违法组织生产建设行为的要及时制止,并立即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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