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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2. 在强化水害防治上下功夫。要深刻汲取王家岭煤矿“3?28”事故和郊南煤矿“6?3”事故教训,严格执行煤矿水害防治规定,加强采掘过程中的防治水工作,有效预防水害事故发生。一是煤矿必须成立水害防治机构和探放水队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并实行掘(采)探分离制度,即采、掘作业队伍和探放水队伍分开设置。二是掘进工作面和回采工作面必须经探放水队按规定进行探水,并由当班探放水队队长和跟班矿长验收确认签字,并下达准许采掘通知后,掘进队、采煤队方可进行正常掘进和回采。三是矿井每个采、掘工作面必须配备探水距离不低于200米的探水钻,保证不低于60米的安全距离;要对每次探水起始位置进行标识,对探水孔进行有效保存,以备检查,并认真填写探放水公布牌。四是要坚持长探与补探相结合的全方位探水方式,遇到可疑情况,要立即停止采掘活动,组织专门探水,待找准原因、探明情况,制定预防措施,彻底排除隐患后方可恢复采掘。五是所有整合矿井必须进行地质勘探,必须搞清煤矿井田及周边、采掘作业面附近老空区积水情况,完善矿井水文地质基础资料;六是煤矿必须编制中长期水害防治规划、年、季度工作计划和正规的探放水设计,经矿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会审,批准后组织实施;要加强雨季水害防治措施,按照防大汛要求制定“雨季三防”工作规划。七是严禁在水文地质资料不清和掘前采前不探的情况下生产作业。对水文地质情况不清、防治水措施不得力或存在水患威胁的矿井,要坚决停产停工整治。

  3. 要在强化火灾预防上下功夫。要加强煤矿火灾预防和管理,严禁在防范措施和管理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生产作业。一是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加强火灾预防和管理,制定防灭火措施,有效预防煤矿火灾发生。二是必须健全火工品管理责任制度、出入库检查(领退、保管、登记)制度和各种操作规程,发放与领取必须由专人负责,严格执行火工品凭票卡制度,做到实物与台帐相对照,不得随意更换。三是使用的爆炸器材及物品的安全等级必须与煤矿的瓦斯等级相对应,严禁使用非煤矿许用爆炸器材及物品,严禁购买、使用非法爆炸物品。四是必须设立专职放炮员,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五是必须执行火工品当班领退制度,不得随意转借,严禁班后将剩余火工品移交给下班。六是积极推广综采、综掘工艺,井下逐步淘汰火药库。新批准建设的矿井原则上要实现综采、综掘工艺,井下不设置火药库;已经实现综采、综掘工艺的煤矿井下火药库要进行封闭,不允许储存火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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